零政函〔2025〕20号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永州市零陵区行政检查主体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我区组织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区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将零陵区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 |
1 |
永州市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局(永州市零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2 |
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 |
3 |
永州市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4 |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
5 |
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 |
6 |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 |
7 |
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 |
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
9 |
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
11 |
永州市零陵区水利局 |
12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13 |
永州市零陵区商务局 |
14 |
永州市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15 |
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健康局 |
16 |
永州市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
17 |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永州市零陵区统计局 |
19 |
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 |
永州市零陵区医疗保障局 |
21 |
永州市零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
23 |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
24 |
永州市零陵区气象局 |
25 |
永州市零陵区档案局 |
27 |
永州市零陵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28 |
永州市零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
29 |
永州市零陵区新闻出版局 |
30 |
永州市零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31 |
永州市零陵区朝阳街道办事处 |
32 |
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街道办事处 |
33 |
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 |
34 |
永州市零陵区徐家井街道办事处 |
35 |
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 |
36 |
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街道办事处 |
37 |
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人民政府 |
38 |
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人民政府 |
39 |
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 |
40 |
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人民政府 |
41 |
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人民政府 |
42 |
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人民政府 |
43 |
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人民政府 |
44 |
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人民政府 |
45 |
永州市零陵区梳子铺乡人民政府 |
46 |
永州市零陵区凼底乡人民政府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 |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辖区的各乡镇(街道)派出所 |
2 |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
3 |
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辖区的各乡镇(街道)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需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开展行政检查)
永州市零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永州市零陵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永州市零陵区供水服务中心、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等。
零陵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零陵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开展相应行政执法活动。
2.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名单未纳入本次公布范围。
3.各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经上级单位审查和本级司法局备案后可动态管理调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