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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000 发文日期: 2025-05-2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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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5月23日)
2025-05-23 16:13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5月23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种子)罚〔2025〕2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零陵区老李蔬菜种子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431103********3310        2025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至案发期间,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华良165”玉米杂交种子,合计479袋,销售单价12元/袋,共获销售收入5748元,货值5760元。执法抽样取证1袋(400粒/袋),无库存。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21;”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种子,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零农(种子)罚〔2025〕3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零陵区科兴蔬菜种子服务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432901********2040        2025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至案发期间,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腾龙3668”玉米杂交种子,合计119公斤,销售单价25元/公斤,共获销售收入2975元,货值3000元。执法抽样取证1袋(1Kg),无库存。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21;”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种子,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永零农(渔政)罚〔2025〕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黄再军、邹新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432901********4597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在常年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4.95千克。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1.没收渔获物4.95千克;2.没收涉案竹筏1艘、电鱼工具1套;3.罚款8000元。上述罚款金额由黄再军和邹新华共同承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2930********1970
4 永零农(渔政)罚〔2025〕2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胡海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432901********3291 2025年3月22日接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4时20分查获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在常年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无渔获物。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1.没收涉案渔网4张;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永零农(渔政)罚〔2025〕3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高东勇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432901********5176         2025年3月25日4时20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珠山镇高夫殿村核实群众举报时,发现当事人在神岭脚水沟提着电鱼设备及渔获物准备离开电鱼作业现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12.55千克。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政)》“序号1”之规定 1.没收电鱼设备1套;2.没收渔获物12.55千克;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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