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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053 发文日期: 2025-07-10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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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7月10日)
2025-07-10 17:20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肥料)罚〔2025〕2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粤永农资永州市零陵邮亭圩供销连锁店(扬宽)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432901********3894 2025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以 460元/吨的价格,从冷水滩区利达农资经营部调进由湖南省辰溪县正宏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产品2.5吨,至案发日止以520元/吨的价格已售1.075吨 ,违法所得559元,货值金额1300元,库存1.425吨。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验证,涉案肥料产品未办理肥料登记证,其行为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1”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9元;
3.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1059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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