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5〕9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向小勇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2901********3299 | 2025年9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七里店街道向家亭社区二组潇水河段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塑料船在河道中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下列物品:三重刺网一张(共计80米)、塑料船一艘、汐航牌电动推进器一台、无牌锂电池一个、渔获物小杂鱼经称重为0.3千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0.3千克; 2.没收涉案渔具三重刺网; 3.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