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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191 发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1月23日)
2026-01-23 14:40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2 永零农(渔政)罚〔2026〕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孟福生、潘银辉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潜水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522633********4416 522633********4415    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群众匿名举报,在零陵区凼底乡赤石回村鸟沙洲潇水水域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时,查获当事人在潇水河中使用防鲨器(杆)电鱼工具,利用电力通过潜水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4千克。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4千克;
2.没收涉案电鱼工具一套;
3.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款金额由孟福生、潘银辉共同承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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