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动监)罚〔2025〕1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王永兴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431102********6796 | 2025年12月23日6时4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零陵区七里店街道春天广场旁,发现当事人电动三轮车上载有牛肉产品9.22公斤,经查证当事人以80元/公斤的价格从珠山收购,并以90元/公斤在案发地销售。涉案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牛肉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询问价格,该批涉案牛肉产品货值829.8元。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涉案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行政处罚: 罚款248.94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永零农(动监)罚〔2025〕2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王贵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432901********6878 | 2025年12月25日7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零陵区七里店街道春天广场旁,发现当事人电动三轮车上载有牛肉产品10.76公斤,经查证当事人以82元/公斤的价格从珠山收购,并以90元/公斤在案发地销售。涉案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牛肉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询问价格,该批涉案牛肉产品货值968.4元。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涉案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行政处罚: 罚款290.52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永零农(动监)罚〔2025〕3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周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432901********9036 | 2025年12月27日8时1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零陵区南津渡街道天马市场旁,发现当事人电动三轮车上载有牛肉产品9.65公斤,经查证当事人以70元/公斤的价格从珠山收购,并以90元/公斤在案发地销售。涉案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牛肉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询问价格,该批涉案牛肉产品货值868.5元。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涉案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行政处罚: 罚款260.55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20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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