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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200 发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2月12日)
2026-02-12 08:42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渔政)罚〔2026〕3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曾健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431102********003X    2025年10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湘江流域零陵区朝阳街道鹿坪村2组水域(暂定十年禁捕)开展渔政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涉案物品如下:300安12伏锂电池一台、200安12伏锂电池一台、40安锂电池一台、24伏逆变器一台、12伏推进器一台、蓝色小型塑料船一艘,非法捕捞渔获物3千克(鲤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3千克;
2.没收涉案塑料船一艘、电鱼工具一套;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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