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6〕6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吕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1102********6478 | 2026年3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十年禁捕”期间,查获当事人于潇水河零陵区南津渡茆江桥社区零陵院子河段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无渔获物)。现场查获涉案可视锚鱼设备一套,该设备由高清显示器、连接线、水下摄像探头、耙刺等组成。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已达入刑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可视锚鱼设备一套;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永零农(渔政)罚〔2026〕7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王杰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1122********001X | 2026年3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十年禁捕”期间,查获当事人于潇水河零陵区南津渡茆江桥社区零陵院子河段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无渔获物)。现场查获涉案可视锚鱼设备一套,该设备由高清显示器、连接线、水下摄像探头、耙刺等组成。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已达入刑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可视锚鱼设备一套;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永零农(渔政)罚〔2026〕8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庄维善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432901********8899 | 2026年1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查获当事人于零陵区凼底乡伏塘村姜家堰塘桴江河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为19.6千克。现场查获涉案带线抄网一根、塑料船一艘(船长3.5米、宽1.2米)、浮力王牌多功能锂电一体机电鱼工具一套。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7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9.6千克; 2.没收涉案作业工具一套; 3.罚款9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23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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