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动监)罚〔2026〕2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永州市零陵区中楚国义种养专业合作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并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 93431102MA4LP01C43 | 2026年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经查证,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中楚国义种养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生猪养殖,2026年度出栏生猪1076头,已达到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规定的“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标准,依法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该场在未取得该证的情况下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另查明,2025年11月及2026年2月,分别将7头、3头病死猪随意丢弃于场区大棚、小坑及深坑内,且无害化处理记录不全,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 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开办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随意弃置病死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5之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元;2. 对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100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永零农(动监)罚〔2026〕3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零陵区虫虫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并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 92431102MA4R98E68G | 2026年3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经查证,当事人零陵区虫虫养殖场于2020年4月2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自2022年6月起从事生猪养殖。2025年度该场生猪出栏申报数据为879头,调查时存栏母猪35头、生猪650头,年出栏量达500头以上,已达到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规定的生猪养殖场规模标准,依法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该场未取得该证。另查明,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将6头病死仔猪丢弃于养殖场围场外;同年3月10日,又将1头病死育肥生猪及4头病死仔猪丢弃于养殖场外路边。当事人对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行为供认不讳,且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不完整,执法人员已当场向当事人直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 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开办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随意弃置病死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5之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元;2. 对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100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永零农(动监)罚〔2026〕4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永州市零陵区纬恒家庭农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并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 92431102MAK49WX892 | 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经查证,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纬恒家庭农场于2025年12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生猪养殖。2025年度该场生猪出栏申报数据为2324头,调查时存栏约1500头,年出栏量达500头以上,已达到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规定的生猪养殖场规模标准,依法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该场未取得该证。另查明,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安排养殖场工作人员将2头病死仔猪弃置于自家化尸池内;同年3月18日,当事人在网上看到相关举报信息后,使用烧碱及挖机对弃置现场进行了清理。当事人对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猪的行为供认不讳,且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不完整,执法人员已当场向当事人直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 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开办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5之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元;2.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元;合并执行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24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6月17日)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首页
零陵概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热点专题
数据发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