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动监)罚〔2026〕1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蒋小林运输用于屠宰的肉牛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432901********4596 | 2026年3月6日,本机关接到省厅交办的违法线索,涉案检疫证明状态仍显示为“在途”,到达报告状态显示为“逾期未报告”。经查证,2026年2月1日,当事人蒋小林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石塘镇牛圩交易市场启运11头肉牛,拟运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正源肉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启运时,当事人随车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NO.45000264925)。当日12时45分,该批肉牛到达目的地屠宰场并完成卸货。 按规定,当事人应在到达后3日内(即2026年2月4日前)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落地报告。但直至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才补充报告了到达信息。自到达次日(2026年2月2日)起至补充报告日(2026年3月10日)止,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时长达37日。 |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3之规定。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23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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