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农药)罚〔2026〕1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零陵区石岩头镇唐仁娥农资服务店经营假农药一案 | 431102********0021 | 2026年6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反馈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从过路流动商贩处采购“氧乐果”10瓶(6元/瓶)和“克百威”25包(3.5元/包)。至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将其中部分农药(氧乐果9瓶、克百威13包)用于自有水稻种植,剩余产品(氧乐果1瓶、克百威12包)作为库存填报至《永州市农药经营主体禁用农药销售库存情况核查汇总表》,未实际销售。依法查询上述两种库存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均已过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经营假农药。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8元,无违法所得。 | 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三、农药 ,序号14之规定。 | 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产品:氧乐果1瓶(300ml/瓶)、克百威12包(800克/包);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29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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