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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310 发文日期: 2026-09-24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9月24日)
2026-09-24 16:06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农药)罚〔2026〕2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双牌县田丰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92431123MAECXTCQ1Q  2026年6月25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零陵区富家桥镇秧丘埠集市无证经营禁限用农药。次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正在用三轮车摆摊销售农药,现场未发现禁限用农药,但发现其销售的草甘膦异丙胺盐、敌敌畏、噻虫嗪、苦参提取物、阿维·高氯、高效氯氟氰菊酯等7种农药产品。当事人提供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地址为双牌县泷泊镇平福头街道010号,与其实际经营地点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22日、6月26日两个赶圩日在零陵区富家桥镇秧丘埠集市摆放经营上述农药,无证经营农药货值金额1318元,违法所得156元。 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农办法函〔2024〕19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答复“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内销售农药,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违法经营的全部农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156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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