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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303 发文日期: 2026-09-18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9月18日)
2026-09-18 15:20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渔政)罚〔2026〕1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唐勇文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431102********8910    2026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间,于潇水水域零陵区菱角塘镇门滩村梗桥头河段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正使用背包式磁电一体机(电鱼设备)利用电力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当场查获涉案电鱼设备一套(含背包式磁电一体机1台、带铜制连接线竹竿2根、逆变器1台、头灯1个等组件),及渔获物4.45千克。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4.45千克;
2.没收涉案电鱼设备一套;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零农(渔政)罚〔2026〕12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唐新飞违规垂钓案 432901********2016   2026年7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零陵区愚溪桥河段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路亚钓竿(一线一钩)进行垂钓,并以泥鳅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涉案泥鳅活体饵料12条,未发现渔获物,无违法所得。    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本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钓具;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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