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行政职权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335 发文日期: 2026-10-27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10月27日)
2026-10-27 11:09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动监)罚〔2026〕5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陈亮运输用于屠宰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且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432902********0918 2026年4月2日,本机关接到永州市零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的违法线索,经查证当事人于2026年3月29日上午驾驶已备案货车(湘MPN087),从广西桂林临桂区承运肉鸡1600只,持有效检疫证明(NO.45000289123)运往永州市正源家禽公司屠宰。该车未从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直接进入永州市零陵区,于当日下午到达并卸货。到达后,当事人未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通过“牧运通”系统报告落地信息,直至2026年4月23日才补充报告,逾期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长达25日。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3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运输用于屠宰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2.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合并执行罚款6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零农(动监)罚〔2026〕6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蒋尊英运输用于屠宰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且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432901********344X 2026年3月31日,本机关接到永州市零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的违法线索,经查证当事人于2026年3月15日上午,雇佣其丈夫于小军驾驶已备案货车(湘MB0636),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招义养鸡场承运肉鸡4500只,持有效检疫证明(NO.36800076808)运往永州市正源家禽公司屠宰。该车未从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于当日下午4时左右到达并卸货。到达后,当事人未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即2026年3月18日前)通过“牧运通”系统报告落地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线索移交之日仍显示“逾期未报告”,案发至今仍未补报,逾期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3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运输用于屠宰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2.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合并执行罚款6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永零农(动监)罚〔2026〕7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王成贵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及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案 420683********0913 2026年4月7日,本机关接到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六支队芝山大队移交的案件,经查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6日,从湖北省枣阳市乡下收购活犬125只(约886公斤),驾驶鄂HD7U56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在G72泉南高速永州收费站出口被查获。经查,该车未办理动物运输备案手续,该批活犬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15948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7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2. 对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犬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50%的罚款7974元。合并执行罚款10974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零陵区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网站标识码:4311020009   版权所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号:湘ICP备11003146号-1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E-mail:linglingzwzx@163.com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46-6332117(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湘易办(安卓)
  • 湖南省政府网
  • 适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