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行政职权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322 发文日期: 2026-10-20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10月20日)
2026-10-20 10:09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农产品)罚〔2026〕3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唐亚军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432901********103X        当事人未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导致辣椒中噻虫胺、氯氟氰菊酯残留量超标。2026年7月13日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当事人种植的辣椒被检出样品中噻虫胺、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7月13日,当事人以4元/公斤的价格在安置市场上总共销售了10公斤辣椒,获得销售收入40元;本次监督抽样抽取样品3公斤,获得样品费12元,共计获得销售收入52元,计入违法所得。 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27;(农产品)》序号:1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元;
2.罚款700元。
罚没款合计752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零陵区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网站标识码:4311020009   版权所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号:湘ICP备11003146号-1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E-mail:linglingzwzx@163.com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46-6332117(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湘易办(安卓)
  • 湖南省政府网
  • 适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