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农产品)罚〔2026〕1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袁有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432901********889X | 2026年6月1日,当事人按照农药的使用方法对种植的豇豆进行了一次喷药。6月3日,其妻子见豇豆上虫子很多,以为没有打药,又按照使用方法喷了一次药。当事人未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导致豇豆中噻虫嗪、噻虫胺残留量超标。 本区2026年第二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经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种植的豇豆被检出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25元,计入违法所得。 |
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27;(农产品)》序号:1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700元。 罚没款合计725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永零农(农产品)罚〔2026〕2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王小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432901********8901 | 当事人未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导致豇豆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超标。 本区2026年第二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经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种植的豇豆被检出样品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14日早上,当事人以2元/公斤的价格将15公斤豇豆卖给本村村民唐某国,获得销售收入30元;本次监督抽样抽取样品1.5公斤,获得样品费3元,共计获得销售收入33元,计入违法所得。 |
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27;(农产品)》序号:1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元; 2.罚款700元。 罚没款合计733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31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10月13日)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首页
零陵概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热点专题
数据发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