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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1-00216 发文日期: 2020-02-18 发布机构: 零陵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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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7号令)
2020-02-18 17:13 来源: 永州市零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发布机构: 零陵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零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7号令

为打好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一、隐瞒疫区生活经历或者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情况,并组织聚集或参加聚集活动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北等疫区返乡人员、密切接触者居家观察不满14天擅自外出、不听劝阻的,一律依法拘留。

三、组织、参加聚餐聚会聚集活动和操办酒席的,一律驱散;拒不服从的,一律依法拘留。

四、聚众扯胡子打牌打麻将赌博的,一律依法拘留。

五、有感染症状却不按照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到医院检查治疗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六、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参加聚集活动的,一律依法处理。

七、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不戴口罩一律关停,并依法处理。

八、企业复产复工不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的,一律依法处理。

九、对湖北武汉等疫区返乡人员排查不准不实而导致发生疫情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作处理。其他责任人一律追责。

十、国家公职人员和共产党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实行有奖举报,一经查实,每起奖励100元。举报电话:0746-6330914

永州市零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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