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1-00216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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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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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第7号令
为打好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一、隐瞒疫区生活经历或者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情况,并组织聚集或参加聚集活动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北等疫区返乡人员、密切接触者居家观察不满14天擅自外出、不听劝阻的,一律依法拘留。
三、组织、参加聚餐聚会聚集活动和操办酒席的,一律驱散;拒不服从的,一律依法拘留。
四、聚众扯胡子打牌打麻将赌博的,一律依法拘留。
五、有感染症状却不按照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到医院检查治疗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六、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参加聚集活动的,一律依法处理。
七、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不戴口罩一律关停,并依法处理。
八、企业复产复工不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的,一律依法处理。
九、对湖北武汉等疫区返乡人员排查不准不实而导致发生疫情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作处理。其他责任人一律追责。
十、国家公职人员和共产党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实行有奖举报,一经查实,每起奖励100元。举报电话:0746-6330914
永州市零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