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财行罚[201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零陵区石山脚乡中学
法定代表人:唐志会
地址:零陵区石山脚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零陵区非税收入管理局2018年3月对你单位2017年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例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束后,我单位与你单位核实了情况,交换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零财监函[2018]1号),告知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局做出的处罚种类、依据以及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及处罚未提出异议。我们认真复核,查实以下问题:
你单位在2017年2月12日开学收取学生学费时,由于打印机出现错误,工作人员盛友明不慎将2份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湘财通字:(2016)N0:227069501、NO:227127701撕毁丢失在办公室外的垃圾桶内。当时,你校工作人员伍绍杰、唐春来在现场,他们说可以证明事情经过,湘财通字:(2016)N0:227069501只丢失了第一联;湘财通字227127701号串到227127702号上了,点了重打印,两张票只收了一个学生的学费,该学生交的学费已缴入区非税收入户。两份电子票据湘财通字:(2016)N0:227069501、NO:227127701未收费而造成遗失。我们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基本属实。上述损失票据已于2018年1月27日在《永州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检查组认为你单位相关人员未履行妥善保管票据义务,不慎遗失票据,属于《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处罚:
1、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的规定,责成单位及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
2、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的规定,责成单位加强票据管理;
3、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的要求,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000元人民币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零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芝城支行
账号:9101226000019979701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照常执行。
联系单位:零陵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746—6223590 6224682
联系地址: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