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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
2018-11-21 10:52 来源: 区财政局监督检查股 发布机构: 零陵区财政局 【字体:   打印

  零财行罚[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零陵区就业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唐祖逖

地址:零陵区南津南路344号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零陵区非税收入管理局2018年3月对你单位2017年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例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束后,我单位与你单位核实了情况,交换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零财监函[2018] 7号),告知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局做出的处罚种类、依据以及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18年10月 26 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及处罚未提出异议。我们认真复核,查实以下问题:

你单位在20179月开票拟收取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201701-12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壹份,其字轨为湘财通字(2015NO:05872672,开具金额为壹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蒋永梅收到票据后当月在单位不慎遗失该票据第一联(收据联),致使该笔失业保险基金未能到账,且造成该份基金收据遗失,经零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认定该票据属于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上述情形属于《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处罚:

1、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的规定,责成单位及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

2、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的规定,责成单位加强票据管理;

3、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的要求,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000元人民币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零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芝城支行

账号:9101226000019979701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照常执行。

联系单位:零陵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746—6223590  6224682

联系地址:零陵区南津中路7号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2018年 11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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