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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3-08954 发文日期: 2023-02-08 发布机构: 零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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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陵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2023-02-08 08:53 来源: 零陵区民政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 【字体:   打印


关于《零陵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21年底,民政部、省民政厅相继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民政局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政策文件,结合特困供养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零陵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和协调情况

民政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草拟了《零陵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71-710日挂网公开向社会16个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建议。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1.对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规定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 明确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特困人员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六项指标确定生活自理能力,明确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实施细则》还对特困人员应当终止救助供养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零陵区民政局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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