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3-08954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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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关于《零陵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21年底,民政部、省民政厅相继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并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区民政局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政策文件,结合特困供养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零陵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和协调情况
区民政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草拟了《零陵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7月1日-7月10日挂网公开向社会和16个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建议。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1.对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规定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 明确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特困人员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六项指标确定生活自理能力,明确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实施细则》还对特困人员应当终止救助供养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零陵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