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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
2022-07-22 08:33 来源: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九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非剧毒易制爆及不带储存和带储存设施经营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四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九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的处罚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一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三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九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条第一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一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三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四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五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八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在仓库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零售经营者有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零售经营者有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零售经营者有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零售经营者有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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