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0769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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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住建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一、背景依据
依据《关于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永住建发〔2021〕55号)有关规定制定此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上述重点对象,如果其住房因自然灾害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提供灾损情况证明)。已纳入当年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的重点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属于上述重点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
家庭唯一住房为C级或D级危房的农村六类重点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乡村振兴局认定的监测对象)。
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上述重点对象,如果其住房因自然灾害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提供灾损情况证明)。已纳入当年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的重点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属于上述重点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二)建房要求
建房面积要求: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18平方米,对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辅助性房屋面积20-30平方米,按要求连体同步建设,杜绝超面积现象发生。辅助性房屋面积不计入上述建房控制面积,但农户宅基地总面积要符合《零陵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乡镇(街道)要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承诺建房不超面积、入住2年之内不扩面加层和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旧房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由乡镇(街道)追回补助资金。
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新(重)建房屋必须具备卫生厕所、厨房、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条件。在危房改造中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残联字〔2019〕2号)文件要求实施好无障碍改造。
(三)申报流程
个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批→区级审核。
(四)补助标准
1.第一次申请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新(重)建房屋,补助2.6万元/户。进行维修加固(即C级危房),根据实际分别补助1万元/户(只进行屋顶改造)、1.4万元/户(进行屋顶、室外墙体或室内墙体改造和粉刷)、1.8万元/户(进行屋顶、室内外墙体改造和粉刷)。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新(重)建房屋,补助3万元/户。进行维修加固(即C级危房),根据实际分别补助1万元/户(只进行屋顶改造)、1.4万元/户(进行屋顶、室外墙体或室内墙体改造和粉刷)、1.8万元/户(进行屋顶、室内外墙体改造和粉刷)。
(3)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新(重)建房屋,每户补助1.6万元/户。进行维修加固(即C级危房),补助0.8万元/户。
2.再次申请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新(重)建房屋,每户补助1.6万元/户。进行维修加固(即C级危房),补助0.8万元/户。
3.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保障的补助标准
申请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租赁或置换农村闲置房屋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由乡镇街道拟定实施方案报区危改办批准方可实施,补助金额参照危房改造维修补助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不得高于危房改造维修补助标准,具体补助金额由区危改办视实际情况确定。
(五)补助资金发放时间
农户危房改造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通过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发放系统,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改造对象本人账户。实施统建的,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可按施工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乡镇(街道)、村委会或施工单位。
四、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