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19-0000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区凼底乡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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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居民朋友: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20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2020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我区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为: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每人130元资助;2.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资助,即250元/人;3.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每人130元资助;4.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30无,由财政资助120元;5.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资金渠道全额参保资助;6.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部门从财政资金中全额参保资助。
三、参保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城乡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间未按时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员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60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应该按家庭整体到户籍所在地所属村、社区在办理参保缴费时核实户口簿、身份证、按家庭收缴医保费,以户为单位开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据》。逐步推行银行代缴、银行POS机、网上银行、手机APP缴费等信息化便捷渠道。
请各位居民朋友涌跃参保,不要错过参保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