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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3-00358 发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机构: 零陵区凼底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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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2023-09-28 18:07 来源: 凼底乡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零陵区凼底乡 【字体:   打印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火期限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地域

零陵区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一)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林业部门批准在禁火地域烧田埂草、农作物秸秆、火土灰、木炭和炼山整地等生产性用火;严禁在禁火地域丢烟头火种、烧火取暖、野炊、烧山驱蜂驱兽、放孔明灯、点火照明和小孩玩火;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严禁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元旦、春节、清明节、国庆节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为森林高火险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街道)、林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区域的巡逻检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村(组)要组3-5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入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巡逻守护,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四)痴、呆和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进入禁火地域的,监护人必须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五)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的,一律依法处理。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地域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引起森林火灾的,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零陵区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19和0746-6234874。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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