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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4-03505 发文日期: 2024-09-09 发布机构: 零陵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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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零财检[2024]1号
2024-09-09 09:57 来源: 零陵区财政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财政局 【字体:   打印

零财检[2024]1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湘赢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柏欢

地址:零陵区七里店街道萍洲中路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与你单位核实了情况,交换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收到了你单位的送达回执,你单位没有异议。现对查明的问题做出如下处理:

一、存在的问题

1、公司营业执照、代理记帐许可证、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悬挂。

2、未设单独档案室和专队员档案管理员,各种凭证放置较乱。

3、现场未提供三名专职人员佐证材料。

上述1问题事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问题事项未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3问题事项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第四项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上述第(一)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悬挂相关证件(营业执照 、代理许可证等)

(二)对于上述第(二)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完善基本办公设施,配备办公电脑、档案柜等。

(三)对于上述第()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提供三名所聘专职人员佐证材料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财政局财政代理记帐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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