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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694 发文日期: 2026-02-10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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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2026-04-21 10:10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字体:   打印

永环罚(零)字〔202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永州零陵优能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3446713852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州开发区都市心海岸家世界B5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挺          

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邮亭圩镇福田村雷家亭风力发电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1.正在施工建设的是优能湖南零陵梁山岐风电场工程,建设方为湖南永州零陵优能风电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你公司取得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湘环批表〔2017〕20号”批复文件。2023年5月15日,你公司取得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能湖南零陵梁山岐风电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2023〕20号)文件。2025年1月6日,你公司取得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能湖南零陵梁山岐风电场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2025〕3号)文件。前述文件均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施工道路两侧要科学设置排水沟,加强洒水并采取防尘网临时覆盖,配套污水处理系统,施工生产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及用于道路洒水和场区绿化,强化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2022年8月,你公司将湖南零陵梁山岐风电场工程发包给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中旬,济南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将风电场项目承包下来,并于2024年12月30日开始动工建设。2.你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未按前述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无初期雨水收集措施,部分场地断面无防水网膜覆盖,部分场地未建设排水沟,沉沙井等。另施工进场道路由于重型机械和车辆多次碾压,造成黄土变成微尘,导致雨水冲刷时产生的泥水流入小木口水库和小木源河、大木源、黄江源等河流,项目周边水环境呈黄色的泥浆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25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完善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2025年11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在施工时有泥水流入河流污染水环境的情况。

3.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22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5年12月25日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并现场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环评要求建设了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发生泥水再流入小木口水库和小木源河、大木源、黄江源等河流,未对项目周边水环境造成影响。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6〕1号),并于当天将该文书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1.该公司风力发电场项目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5年11月2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湖南零陵梁山岐风电场工程建设方为湖南永州零陵优能风电有限公司。2022年8月,你公司将湖南零陵梁山岐风电场工程发包给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中旬,济南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将风电场项目承包下来,并于2024年12月30日开始动工建设。济南中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了截洪沟、沉沙井等污染防治设施,但在2025年10月份开始为了赶工期,该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加之2025年10月份雨水较多,导致雨水冲刷时产生的泥水流入小木口水库和小木源河、大木源、黄江源等河流的情况,故违法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3.该公司发包的湖南零陵梁山岐风电场工程建设地址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核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台账,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系向前追溯两年内的初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0%;5.经核查2024年—2025年信访台账,该公司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无投诉,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0%。结合裁量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附件2:裁量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9

二、通用裁量表

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00000/1000000)×100%=2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0%×1000000]=20(万元)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5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湖南永州零陵优能风电有限公司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送达人

两人签字

       

送达机关盖章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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