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716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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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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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天合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MA4PMEBD1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永连村6组
法定代表人:白德春
根据永州市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2025年8号)相关要求,我市自2025年12月29日9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信息,并于12月30日9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2025年12月30日11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核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砖厂共建设有三条隧道窑,其中两条隧道窑正在生产、一条隧道窑处于停产状态,破碎、制砖环节未生产。发现的问题:1.按照永州市环境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你砖厂属于D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应停产,但你砖厂未按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指令采取停产减排要求,隧道窑正在进新砖坯子,窑炉处于正常生产状态;2.厂区“一厂一策”公示牌未按要求填写,你砖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停产措施。2025年12月31日,我局对你砖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砖厂于2025年12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砖厂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12月3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砖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向你砖厂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23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6年1月1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砖厂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现场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砖厂已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已全面停产,并及时完善了“一厂一策”公示牌 。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你砖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6〕6号),并于2026年4月16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砖厂,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1.你砖厂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为县级,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经核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台账,2025年8月14日,你砖厂因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裁量百分值5%,5.经核查你砖厂未发生有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投诉的情况,裁量百分值0%,结合“通用裁量表”裁量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元)
限你砖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附件2:裁量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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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零)字〔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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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永州市零陵区天合页岩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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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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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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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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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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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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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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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裁量表
表13 通用裁量表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点 |
Y |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
12个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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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5%√ |
||
|
3次 |
11% |
||
|
4次以上 |
22% |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50000/200000)×100%=25%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0.25+0.05×(1-0.25)]×200000=5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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