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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720 发文日期: 2026-06-30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关于转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2026-06-30 08:48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字体:   打印

永环罚(零)字〔202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合亿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102MA4PB74M1H

法定代表人李坤波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中楚村7组

   20263月11日,接群众举报零陵区水口山镇中楚村村民反映养殖场养殖废弃物乱排,我局执法人员与水口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永州市零陵区合亿种养专业合作社对氧化池进行清理时少量养殖废弃物流至旁边山地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涉嫌未按规定处置粪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永州市零陵区合亿种养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6年3月1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处置粪污的事实。

    3.2025年8月28日,群众在百姓呼声栏目反映你公司养殖废弃物乱排乱放,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我局出具的调查情况,证明你公司对周边居民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

4.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6〕3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清除了养殖废弃物,整改到位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字〔2026〕9号),并于2026年5月1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期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78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零)字〔2026〕10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永州市零陵区合亿种养专业合作社

送达地点

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中楚村7组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送达人

(两人签字)

       

送达机关盖章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二、通用裁量表

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起点Y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裁量起点Y=3000/100000×100%=3%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3%+5%×1-3%]×10(万元)

=7.85%×10(万元)

        =0.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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