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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0692 发文日期: 2025-06-05 发布机构: 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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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06-05 16:15 来源: 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填报单位(盖章):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力13974614393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1.湖南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永州市永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永州市宏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4.永州市零陵区力通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5.永州市通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6.永州荣鑫建材有限公司                          
7.永州市零陵区辉腾机械沙加工厂             
8.永州市零陵区南电沙厂                     
9.永州市零陵区龙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10.永州市零陵区大众碎石场                 
11.零陵区黄田铺稀土产业园湖南永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2.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
3.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
4.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
5.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6.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7.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8.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车辆的监管。                          
9.对备案手续、运营服务、实施设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5月一次、9月一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田铺执法中队 专项检查
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1.永州市宗元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2.永州市天顺科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3.永州市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6月一次、10月一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田铺执法中队 专项检查
3 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永州市零陵区南方机动车检测中心             
2.零陵区南津渡机动车辆检测中心                       
3.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2.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6月一次、10月一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田铺执法中队 专项检查
4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1.永州市零陵区古郡水上运输有限公司
2.永州市柳子水上客运有限公司
3.永州水云潇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资质监管: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管;
2.对普通货船运输和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监管。
经营行为监管:
3.对普通货船运输和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4.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5.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6.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监管;
7.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监管;
8.对危害航标及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效能的监管;
9.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监管。
5月、11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质监和水上执法中队 一般检查
5 对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1.珠山镇汽车站 1.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 2月一次、9月一次 现场检查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珠山执法中队 一般检查
6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 第一款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1.永州市鑫城锰业有限公司                           
2.永州万事达锰业有限公司                            
3.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4.湖南中设新材料有限公司                           
5.永州市鸿茂建材有限公司                            
6.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顺祥砖厂                       
7.永州市中天锰业有限公司                           
8.永州市石岩头镇志强采石场                         
9.湖南省旺祥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10.永州市八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1.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2.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
3月一次、8月一次 现场检查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珠山执法中队 一般检查
7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1.永州市零陵百姓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5月一次、10月一次 现场检查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珠山执法中队 一般检查
8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1.永州市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2.永州凌宇建材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路面检查车辆发现违法行为到企业调查核实。 三季度一次、四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富家桥执法中队 一般检查
9 对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1.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零陵分公司                     
2.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
1.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三季度一次、四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富家桥执法中队 一般检查
10 对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1.永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零陵)                  
2.永州万胜出租车有限公司                                    
3.永州市创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服务的监管。                        
2.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3.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3月、6月、9月每次依次检查一家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市客运执法中队 一般检查
1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永州法拉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零陵区中达汽车维修店
3、永州佳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永州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零陵区中晨名车维修服务中心
6、永州市零陵区忠华汽修店
7、零陵区黄氏轮胎行
8、永州市鸿信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9、零陵区盛缘汽车服务中心
10、零陵区兄弟汽修快修快保中心
11、零陵区华厦汽车养护中心
12、零陵区风博汽车维修中心
13、零陵区广汽快修店
14、零陵区胜悦汽车修理服务中心              
15、零陵区小李汽车服务会所
16、零陵区李氏轮胎行
17、零陵区小张汽修厂
18、永州市零陵区永顺汽修店
19、零陵区凹凸平汽修店
20、永州市零陵区一修哥汽车修理店

1.审批监督检查,包括进行备案。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月一次、9月一次 现场检查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邮亭圩执法中队 联合区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
12 对货运源头企业的行政检查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
(三)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
(五)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并实时、准确传输至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
(六)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货运源头单位,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1、永州市安泰砼业有限公司
2、零陵区马坝沙场
3、永州市海腾混凝土材有限责任公司
4、永州旺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5、零陵区公龙岭沙场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路面检查车辆发现违法行为到企业调查核实。 3月一次、8月一次 现场检查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邮亭圩执法中队 联合区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
13 对货运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永州市联运有限公司
2、永州市众成物流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季度一次、四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2次/年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邮亭圩执法中队 联合区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
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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