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0373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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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科经委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2 |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能源运行股(电力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窃电和销售、生产、出租窃电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能源运行股(电力监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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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能源运行股(电力监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 ||
5 | 对危害供用电秩序和非法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能源运行股(电力监察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六条“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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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能源运行股(电力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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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级) | 能源运行股(电力监察股) |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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