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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067 发文日期: 2025-07-22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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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公布2025年上半年渔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07-22 14:38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今年以来,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农业农村局的精心指导下,聚焦湘江、潇水零陵段重点水域,突出贤水河等7条天然水域禁渔期,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及整治违规垂钓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涉渔处罚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保持对涉渔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现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谢某超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4月14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谢某超在零陵区凼底乡桴江河江口谢家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谢某超在《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天然水域禁捕期间,驾驶涉案船舶使用网目内径为15mm小于30mm的三重刺网(3张)捕捞,渔获物0.9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7月11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谢某超作出没收涉案船舶,没收禁用渔具和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唐某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12月14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唐某竹在零陵区富家桥镇峦石山村贤水河河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唐某竹在天然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现场有渔获物3.25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1月7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唐某竹作出没收背包式电鱼工具,没收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唐某通、唐某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5月7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零陵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民警开展联合巡查时,在凼底乡涯次渡村潇水水域发现当事人唐某通、唐某华正在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现场查获其使用黑色小型皮划艇一艘(长3.4M 、宽1.4M) ,“舶逸”p160推进器一台,“撼电”锂电池一台,单片刺网一张(长270M、高6M、内径50mm)。经调查,当事人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作业,渔获物共35公斤,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应予立案追诉:(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规定的情形。应当移送公安部门追诉处理,现已移交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四、唐某友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5月30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唐某友在富家桥镇贤水河人民桥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唐某友在《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天然水域禁捕期间,驾驶涉案船舶使用网目内径小于30mm的三重刺网(15张)捕捞,渔获物5.8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7月11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唐某友作出没收涉案船舶,没收禁用渔具和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唐某林使用“三无”船舶垂钓案

2025年3月19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唐某林在零陵区潇水香零山河段常年禁捕水域,使用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的组装充气船(加装推进器、锂电池)进行垂钓作业从事渔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二条第(一)项“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之规定。

2025年6月12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唐某林作出没收涉案船舶(船舶为橡胶材质、含船载推进器、锂电池)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黄某军、邹某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12月3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零陵区菱角塘镇土塘村茶背组潇水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黄某军、邹某华在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现场有渔获物4.95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5月19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某军、邹某华作出没收涉案竹筏、电鱼工具,没收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生态修复赔偿,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与黄某军、邹某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涉案水域以放生鱼苗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

七、胡某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22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查获当事人在零陵区山水新城小区九牛岭大桥湘江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在常年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无渔获物。经立案查明,现场查获涉案渔具四张三重刺网,塑料船1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5月19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胡某军作出没收涉案渔网4张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谢某华、邓某才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18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谢某华、邓某才在凼底乡伏塘村潇水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作业,并将河鱼在凼底乡农贸市场售卖。执法人员联合零陵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查获渔获物130.65公斤。经调查,当事人多次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作业,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应予立案追诉:(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规定的情形。应当移送公安部门追诉处理,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九、高某勇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25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高某勇在零陵区珠山镇高夫殿村神岭脚水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高某东使用背包式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现场有渔获物12.55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5月22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高某勇作出没收背包式电鱼工具和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潘某辉、孟某生潜水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23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潘某辉、孟某生在零陵区凼底乡鸟沙洲潇水河潜水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潘某辉、孟某生在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潜水使用水下电鱼工具进行作业,现场查获渔获物4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目前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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