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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020 发文日期: 2025-07-04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7月4日)
2025-07-04 15:31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执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肥料)罚〔2025〕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永恒农药种子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432929********3517 2025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从安丘市金贝尔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以 1元/包(25g*5袋)的价格调进涉案肥料产品“金贝尔(含氨基酸水溶肥料)”60 包,至案发日止以2元/包的单价已售59包,获销售收入118元,应计入违法所得,案发时库存1包。销售的涉案肥料产品,标签标注“推荐作物:作物类、果菜类、瓜类、果树类、叶菜类”与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适用范围:番茄”的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6”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8元;
3.罚款100元。
罚没款合计218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零农(农药)罚〔2025〕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零陵区梳子铺乡蒋立国农资经营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432901*********6811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接12345政府热线交办举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涉案“己唑醇”农药产品3瓶,获销售收入24元,计入违法所得,无库存。经执法人员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验证,涉案农药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1日,质量保证期至2024年01月01日。其行为属于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即经营劣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024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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