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098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8月29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5〕7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邓文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三无’船舶及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2901********3297 | 2025年8月2日凌晨4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向家亭社区七组潇水河段(零陵区常年禁捕水域)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塑料船在河道中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现场查获地笼35米,塑料船1艘,渔获物0.35千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0.35千克; 2.没收涉案渔具(地笼)35米; 3.没收涉案“三无”塑料船舶1艘; 4.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