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143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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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10月31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5〕10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庄维善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432901********8899 | 2025年9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零陵区凼底乡伏塘村桴江河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庄维善驾驶一艘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塑料船舶(船长3.5米,宽1.2米),使用一套背包式锂电一体机电鱼设备实施电力捕鱼作业。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包括:带线抄网一根、撑船竹竿一根、塑料船一艘、背包式多功能锂电一体电鱼机一套。渔获物为小杂鱼,经现场称重共计1千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政》序号:1;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1千克;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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