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216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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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3月27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6〕4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唐树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2901********4517 | 2026年2月23日,当事人在“十年禁捕”期间,于潇水水域零陵区菱角塘镇横石一组县门口河段,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零陵区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涉案三重刺网5张共计200米、渔获物2.45千克(小杂鱼)。当日,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尚未达入刑标准,不构成犯罪,依法移送本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45千克; 2.没收涉案渔具三重刺网;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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