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308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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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9月23日)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9月23日) |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宅基地)罚〔2026〕7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唐春柳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 432901********6244 | 根据《关于零陵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整治调度会会议纪要》提供的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核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于2012年2月在其承包的“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加禾田村水田”土地上完成住宅基础施工;2023年7月开始建设住宅主体,2024年7月主体完工。该住宅为一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90.54平方米。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湘农发〔2025〕6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九、宅基地,序号1之规定。 |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限当事人在2026年10月20日前拆除在加禾田村大禾坪6组“扎把塘”位置修建的房屋; 二、非法占用的90.54平方米土地,责令退还给加禾田村大禾坪6组。 |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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