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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331 发文日期: 2025-05-20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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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案的公示
2025-05-20 16:27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同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销售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自行改正,在两年内未出现第三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考虑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序号1,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的规定,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永州市家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方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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