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349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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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一、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市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由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01250221040)食品名称:青椒,被抽样单位:永州市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当事人下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NO:4303250409547-S)1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于2025年3月21日向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申请复检资料。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向永州市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O:4303250409547-S),食品名称:青椒,被抽样单位:永州市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验结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对复检结果认可无异议。
三、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的青椒是2025年2月18日在湖南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采购了700kg,采购价格4.2元/kg;总货值为:700kgx4.2元=2940元。
四、2025年2月19日抽检5.7kg,剩余的694.3kg青椒于2025年2月19日至2月24日用于配料添加制作了菜品销售完毕,因永州市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永州市第*中学食堂托管方,永州市第*中学学校食堂伙食费的76.41%用于食材成本,伙食费的23.59%用于食堂员工工资及水电费用等,该公司并未盈利,故违法所得为5.7kg×3.2元+694.3kg×4.2元/kg=2934.3元。
五、当事人提供2025年2月18日购进上述抽检批次青椒的采购台账及2月24日采购青椒的购货票据及供货方的资质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肆元叁角(2934.3元);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3.以上共计处罚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叁角(379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