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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551 发文日期: 2025-12-19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关于湖南粒粒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清水稻香米”的行为的处置结果公示
2025-12-19 15:59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5年8月26日,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要求,永州市零陵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清水稻香米(大米)”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31102575430096;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碎米(总量)等8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提出了复检要求,2025年10月27日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复检,收样日期:2025年10月14日;检验项目:碎米(小碎米);检验结论:经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结果通知书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为:NO:FHN20251049444;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街道五里堆路与桃河塘路交汇处东北侧经营的湖南粒粒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查实:生产的清水稻香米(大米)”经检测,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提出了复检要求,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复检,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清水稻香米(大米)”是2025年8月20日生产的,生产批号:20250820;该批次只是生产一些样米,所以量不多只生产了90公斤,每袋为10公斤,销售价格:62元/袋;已全部销售至本地经销商卖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为62元×9袋=558元即货值金额

核查处置结果: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清水稻香米的行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米》(GB/T 1354-2018)标准内7.6.4的规定,该产品应判定为三级产品。其产品质量不符合一级大米(籼米)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上不应标明质量等级为一级,应为三级,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清水稻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且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8元;

2.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人民币2558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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