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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547 发文日期: 2025-12-17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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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陵区小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公示
2025-12-17 11:12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5916日,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零陵区小唐水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1021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431102570837775ZX结果显示:食品名称:芒果购进日期:2025-09-15,被抽样单位名称:零陵区小唐水果店,抽样日期:2025-09-16,样品数量:2.8kg,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戊唑醇,吡唑醚菌酯等4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27日执法人员在经营者丈夫陈家军的陪同下,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芒果销售,当事人现场暂未提供该产品相应的配送收货单、供货方的资质及农残检测合格报告。

202510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芒果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要求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2025115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2025115日,本局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永零市监询通〔2025110501号)。20251111日,当事人唐敏接受询问调查。

核查处置结果:

鉴于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以及的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而且涉案产品为农产品且数量少、货值低、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方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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