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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579 发文日期: 2026-01-15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关于永州市零陵区新恒发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的叉烧味月饼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处置结果公示
2026-01-15 09:05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大队接到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检测股的《关于交办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函》后,于2025年10月31日将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的叉烧味月饼,生产企业:永州市零陵区新恒发食品厂(生产日期2025.08.12),检验报告NO:JDS202509928送达给当事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于2025年11月4日向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1月13日收到当事人的复检报告,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LT00251000048,检验结论: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核查处置结果: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1.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采取了召回措施;3.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为该批次产品是合格的,抽检结果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可能与外地经销商运输、销售和储存的条件相关,不是人为刻意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综合裁量,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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