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571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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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5年10月21日,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零陵区邮亭圩镇为民生活馆经营的“炒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9月28日)进行抽样检测,于2025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说明来意,亮执法证后,在负责人杨祖安的陪同下,向零陵区骏腾炒货店送达了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上述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XBJ25431102570839086,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实测值为1.2,标准值≤0.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核查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炒花生”。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生产“炒花生”,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3.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0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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