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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573 发文日期: 2026-01-12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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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关于零陵区果多纷零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公示
2026-01-12 09:53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5年10月23日,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砂糖桔和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11月20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XBJ25431102570839264),食品名称:龙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XBJ25431102570839268),食品名称:砂糖桔,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根据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龙眼和砂糖桔。

2、现场拍摄检查照片2张。

3、现场暂未提供抽检同批次的龙眼和砂糖桔的购进票据、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

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2025年1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申请立案。2025年1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永零市监询通〔2025〕120802号)。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邓冰和接受询问调查。

核查处置结果: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同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销售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自行改正,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

考虑当事人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方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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