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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8—01014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区长令〔2018〕第1号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
区长
2018年10月16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18年10月18日—2019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零陵区行政区域内所辖林区及其边缘地区。
三、禁火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森林边缘1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田坡、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烧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痴、呆和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必须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三)进行炼山造林活动,必须由区林业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四)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四、奖罚措施
(一)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对举报森林火灾经核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每举一起报森林火灾奖励200元(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二)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火期内引发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