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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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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2018-10-26 17:45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LLDR201801014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区长令〔2018〕第1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布,自20181018日起施行。

区长

                           20181016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181018日—2019430日。

二、禁火区域

零陵区行政区域内所辖林区及其边缘地区

三、禁火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森林边缘1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田坡、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烧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痴、呆和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必须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三)进行炼山造林活动,必须由区林业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四)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四、奖罚措施

(一)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对举报森林火灾经核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每举一起报森林火灾奖励200元(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二)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火期内引发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5日以上10下拘留,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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