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19857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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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政府办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秸秆禁烧区 限烧区 |
| 统一登记号: | LLDR—2025—00008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零政函〔2025〕37号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零陵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
零政函〔2025〕37号
LLDR—2025—00008
为科学做好秸秆有序焚烧工作,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和《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我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种类
农作物秸秆种类包括水稻、西瓜、玉米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调整范围
零陵区行政区面积1964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59.5万亩,其中禁烧区耕地面积40.1万亩,限烧区耕地面积19.4万亩,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67.40%。禁烧区涉及16个乡镇(街道),其中辖区全部耕地划为禁烧区的乡镇(街道)6个,分别为徐家井街道、七里店街道、南津渡街道、接履桥街道、朝阳街道、黄田铺镇;全部耕地划为限烧区的乡镇(街道)1个,为石岩头镇;其他乡镇(街道)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0.03%~98.44%。
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
1.零陵区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洛湛铁路,共计1条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G55高速、G72高速、S81高速,共计3条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322国道、G207国道、S216省道、S230省道、S339省道,共计5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永州零陵机场跑道南端外20公里范围内涉及零陵区的耕地。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划定的秸秆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经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内,各乡镇(街道)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2.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或预测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3.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其他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或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及焚烧管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同时废止《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零陵区秸秆禁烧区划定及管控监管的通告》(零政函〔2024〕53号)。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零陵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情况汇总表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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