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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2-08512 发文日期: 2022-12-26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林业不予处罚暂行规定
统一登记号: LLDR—2022—1800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零林字〔2022〕33号
信息时效期: 2024-12-25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12-27 17:05 来源: 零陵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州市零陵区林业局

于印发《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字202233


局直属单位及内设机构:

现将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

                                       20221226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 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林业管理部门行政执 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林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 定,但违反林业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区林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 法。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 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 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林业行业生产经 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第五条  区林业管理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 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其他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对其 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 没收违法所得,但应当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行为轻微是指根据违反的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只能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一定数额罚款的情形。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 范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次违反林业部门法 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初次违法的时间范围,当事人是 自然人的,自年满14周岁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 止;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其依法成立之日起计 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止。确认初次违法,应当询问 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林业和 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管理系 统。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 危害后果和明显社会影响,且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影 响的情形。及时消除包括当事人当场消除,或在调查终结 前消除。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核查或调 查终结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改正没有完全到位 的,不能认定为及时改正,但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情节。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 法行为。主观上既没有违法故意,也没有违法过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当事人应该履行义务的情形。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所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可 以在立案环节决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在立案调查终结后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应当作出撤销立 案决定。在立案环节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报《不予立 案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无需制作《不予处罚决 定书》;调查终结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 予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区林业局负责制定《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清单未列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所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形下,上级机关要求对清单所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至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一: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
附件二: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

件一:

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

法行为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拒绝、阻碍监 督检查的行为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 后果轻微;                3.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 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十四条

区林业局

2

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 行为

1.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200公斤 以下;                     2.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及时改正的;          3.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项、第()项、 ()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的 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 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七十八

区林业局

3

未按规定立、保存林木 子生产经营 档案的行为

1.及时改正了不符合规定、内 容不完整的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档案;                   2.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项:违反本法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 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七十五

区林业局


4

刻划、涂污风 景名胜区景物、设施或者 在风景名胜区 内乱扔垃圾的

行为

1.初次在景物和设施上刻划、 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

2.破坏程度轻微;           3.主动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有效补救措施;         4.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 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 、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零

区林业局

5

未经批准进入 自然保护区的 行为

1.初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 区实验区,经劝阻后及时撤

2.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影响; 3.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款:()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 管理机构管理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六

区林业局

6

不遵守森林公 园规章制度或 不服从森林公 园管理的行为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森 公园管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一条

区林业局


7

执行森林公 园规划和履 管理职责致使 森林风景资源 质量等级下 行为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 ,经整改能迅速恢复的;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整改到位

1.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不执行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 量等下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十二条

区林业局

8

危及候鸟生存 、繁衍活动的

1.情节轻微,暂时对候鸟没有 成危害;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

1.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三十五

区林业局

9

违法开展林木 转基因工程活 动的行

1.主动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 活动;

2.没有违法所得;           3.属于非经营活动,并整改到 ;

4.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 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 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 1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一

区林业局


附件二

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

违法行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施主体

1

伪造、

、买卖

、转让森

林植物

单证、

印章、标

志、封识

行为

1.认错态度好

2.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 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十条第一款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 、封识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 )项所列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 所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一百一十七

区林业局


2

按规定

运、隔

试种或

者生产应

检疫的

森林植

其产品

行为

1.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

;

2.主动改正,消除或减

为后果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 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 、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 收非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 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可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规定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 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 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 任人承担。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 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 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六十三条

区林业局


3

反规定 入松科 植物及 其木质产 的行为

1.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

危害后果;

2.主动改正,消除或减轻

行为后果,或者配合行政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其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定

1.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 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 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 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六十八条

区林业局

4

损毁国

林场林

设施、

备的行

1.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

轻微;

2.态度较好的

以警告

1.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一百二十八条

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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