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的通知
零林字〔2022〕33号
局直属单位及内设机构:
现将《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 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林业管理部门行政执 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林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 定,但违反林业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区林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 法。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 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 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林业行业生产经 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第五条 区林业管理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 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其他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对其 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 没收违法所得,但应当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行为轻微是指根据违反的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只能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一定数额罚款的情形。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 范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次违反林业部门法 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初次违法的时间范围,当事人是 自然人的,自年满14周岁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 止;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其依法成立之日起计 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止。确认初次违法,应当询问 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林业和 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管理系 统。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 危害后果和明显社会影响,且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影 响的情形。及时消除包括当事人当场消除,或在调查终结 前消除。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核查或调 查终结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改正没有完全到位 的,不能认定为及时改正,但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情节。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 法行为。主观上既没有违法故意,也没有违法过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当事人应该履行义务的情形。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所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可 以在立案环节决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在立案调查终结后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应当作出撤销立 案决定。在立案环节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报《不予立 案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无需制作《不予处罚决 定书》;调查终结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 予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区林业局负责制定《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清单未列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所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形下,上级机关要求对清单所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至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一: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
附件二: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一: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拒绝、阻碍监 督检查的行为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 后果轻微; 3.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 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十四条 |
区林业局 |
2 |
林木种子包 装、标签违规 行为 |
1.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200公斤 以下; 2.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及时改正的; 3.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 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 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七十八 条 |
区林业局 |
3 |
未按规定建 立、保存林木 种子生产经营 档案的行为 |
1.及时改正了不符合规定、内 容不完整的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档案; 2.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档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七十五 条 |
区林业局 |
4 |
刻划、涂污风 景名胜区景 物、设施或者 在风景名胜区 内乱扔垃圾的 行为 |
1.初次在景物和设施上刻划、 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 2.破坏程度轻微; 3.主动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有效补救措施; 4.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 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 、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零 六条 |
区林业局 |
5 |
未经批准进入 自然保护区的 行为 |
1.初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 区实验区,经劝阻后及时撤离 2.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影响; 3.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 管理机构管理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六 条 |
区林业局 |
6 |
不遵守森林公 园规章制度或 不服从森林公 园管理的行为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森 林公园管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十一条 |
区林业局 |
7 |
不执行森林公 园规划和履行 管理职责致使 森林风景资源 质量等级下降 的行为 |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 ,经整改能迅速恢复的;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整改到位 |
1.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不执行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 量等级下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十二条 |
区林业局 |
8 |
危及候鸟生存 、繁衍活动的 行为 |
1.情节轻微,暂时对候鸟没有 造成危害;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 |
1.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 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三十五 条 |
区林业局 |
9 |
违法开展林木 转基因工程活 动的行为 |
1.主动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 程活动; 2.没有违法所得; 3.属于非经营活动,并整改到 位 ; 4.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 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一 条 |
区林业局 |
附件二:
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伪造、涂 改、买卖 、转让森 林植物检 疫单证、 印章、标 志、封识 的行为 |
1.认错态度好 2.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 |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量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其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规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 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 志、封识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 所得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一百一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2 |
未按规定 调运、隔 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 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的行为 |
1.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 生物; 2.主动改正,消除或减轻 行为后果 |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量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其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规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 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 、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 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 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 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的 ;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 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 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 责任人承担。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 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 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六十三条 |
区林业局 |
3 |
违反规定 调入松科 类植物及 其木质产 品的行为 |
1.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 危害后果; 2.主动改正,消除或减轻 行为后果,或者配合行政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 |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量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其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规定 |
1.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 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 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 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六十八条 |
区林业局 |
4 |
损毁国有 林场林木 及设施、 设备的行 为 |
1.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 轻微; 2.态度较好的 |
予以警告 |
1.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一百二十八条 |
区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