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出台及目的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我区林业生态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取得更好成效,结合我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依据和原则
(一)制定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依据:湖南省林业局2020年9月湘林法〔2020〕5号文件印发的《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永州市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
(二)制定原则
1.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属轻微违法行为,主要符合法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种不予处罚情形。
2.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属一般违法行为,主要符合法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情形;自由裁量幅度则以《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为依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根据情节在基准幅度内选择较低的额度或在低基准幅度内选择适当的额度进行处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根据情节选择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正文,主要是原则规定、概念的释义以及执法实践要求;第二部分是附件,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简称《两个清单》)。
(一)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适用于9种违法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各自的“不予处罚条件”时才能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二)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适用于4种违法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各自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时,才能按规定的“自由裁量处罚幅度”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本区域内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五、施行日期说明
本文件出台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2月26日。
六、术语释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零陵区林业局
联系电话:0746-622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