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零应急〔2025〕14号
LLDR—2025—25001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统筹协调应急管理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永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选聘、使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应安委办)建立区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综合应用等四大类别,若干个行业领域(附件1);各行业领域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股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区应安委办。
(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承担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负责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三)对专家参与的工作进行记录和存档。
(四)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专家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
(五)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局机关业务股室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专家办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申报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具备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在本区域、本行业应急管理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特殊类人才可放宽学历)。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国家、省级专家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申报。本人或单位填写《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专家办。
(二)审定。专家办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报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聘用。经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聘用的,颁发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在区应急管理局公众号及区政府官网公告,原则上每届聘期为3年。
第九条 拟参聘专家需向专家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原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及电子版。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三) 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及电子版。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受委派参与专家工作,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的权利。
(六)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义务
(一)遵纪守法,接受聘任单位和专家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的义务。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的义务。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有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安委办)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的义务。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提供书面意见,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的义务。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发布尚在研究讨论阶段的信息,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利益关联回避制度的义务。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和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的义务。
(七)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安委办)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项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由局领导批准委派,杜绝滥用和过度依赖专家,一般性行政事务及无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事项不得委派专家。专家经委派,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预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参与自然灾害风险和灾情评估、调查、调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测、预报分析研判灾情发展趋势,并提出防控建议。
(三)参与应急管理,科技能力建设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四)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五)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救援、救灾救助工作评估。
(六)参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等工作。
(七)参加相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及项目评审。
(八)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撰写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九)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宣讲。
(十)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承担区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派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1.区应急管理局内部使用。由股室(直属单位)申请,填写《区应急管理专家派遣申请单》(附件3),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送专家办,由专家办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委派。2.其它区直单位(企业)使用。由单位(企业)申请,填写《区应急管理专家派遣申请单》(附件3),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送专家办,由专家办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委派。3.区级领导使用。由区应安委办申请,填写《区应急管理专家派遣申请单》(附件3),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由专家办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委派。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股室填写《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4)及专家出具的报告交专家办存档。
(二)需要事先准备的政策咨询、培训、投资项目评审、督导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等事项由使用股室(单位)及时向专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便专家有足够的时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三)事故应急救援,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紧急事项,相关股室先委派专家,工作结束后,委派股室(单位)应及时补报《区应急管理专家派遣申请单》(附件3)、专家书面意见和《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4)及专家出具的报告交专家办存档。委派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委派,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十四条 集中支付费用
(一)区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二)使用股室(单位)委派专家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按照流程支付专家相关费用。
(三)局机关及区直单位公职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不发放专家报酬,可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发放误餐、交通等补助。但被委派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报酬。
(四)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为专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专家费用支付按照《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用标准》(附件5)发放。
第五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五条 专家办通过《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4),回访等方式每年对专家工作进行考评。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大力支持专家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专家调整
(一)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专家考评情况,对本级专家库专家调整。
(二)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对解聘的专家及时删减。
(三)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区应急管理局公众号公示。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连续3次不能接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执行委派中降低标准,提供虚假报告和技术结论的。
(六)未经区应急管理局委派,擅自以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
(七)利用委派期间或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八)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九)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八条 专家提供虚假报告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该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最终解释权归零陵区应急管理局。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与其他规定文件相冲突的,视情况,另行修改。
附件:
1.《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2.《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3.《零陵区应急管理局专家派遣申请单》
4.《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5.《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用标准》
附件1:
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类别 |
行业 |
专业领域 |
安全生产 |
消防 |
消防等 |
非煤矿山 |
采矿、地质(测量)、通风、机电、排水、尾矿库排土场(排水场)、检验检测、安全通风、非煤智能化、爆破、安全技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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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化工、总图、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分析(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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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 |
设计与评价、建筑结构、爆破工程、烟花工艺、安全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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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冶金 |
有色冶金、黑色冶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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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烟草、纺织、商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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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 |
建设工程类、道路交通类、水上交通类、民爆、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电力、城镇燃气、光伏、风力发电、桥梁、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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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应用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 |
应急舆情引导与应对 |
新闻宣传、舆情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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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 |
计算机设备 、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子工程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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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灾减灾 |
森林防灭火 |
森林防灭火 |
地震 |
地震 |
|
地质灾害 |
矿山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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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 |
洪灾、旱灾、城市内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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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 |
气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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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 消防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消防救援、综合等(危化、矿山、工程、航空、防汛、抗冰除雪、森林火灾)、预案管理和演练组织 |
附件2
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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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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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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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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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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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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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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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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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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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情况 |
在岗口 |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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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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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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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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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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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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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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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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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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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派遣申请单
申请股室(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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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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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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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委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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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别 (评审、救援、检查、督查、演练、咨询、培训 事故调查、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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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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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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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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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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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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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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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象 (服务、检查、评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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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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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内容 |
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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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
良 |
中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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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作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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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廉政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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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责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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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业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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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专家服务的 总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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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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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5
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用标准
为规范我局专家劳务报酬发放,维护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明确专家劳务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办函〔2019〕43号)、《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永评〔2018〕9号)、《永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永财行〔2018〕2号)、《永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9〕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用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零陵区应急管理局(区应安委办)聘请专家协助局机关开展项目“三同时”审查、可行性审查、中介机构资质延续审查、法律事务咨询与论证、相关标准编制及评审、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平台审查与验收、设计方案审查与评审、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聘请专家协助开展明察暗访、督查、督导、巡查、复查、现场核查、专项执法指导、隐患排查、标准化验收及抽查考核、日常监管检查、与外市交叉检查、达标考核、执纪检查等工作;聘请专家协助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聘请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协助编制和审核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等工作;聘请专家授课或举办培训讲座等活动。
二、聘请专家费用标准
(一)评审
1、劳务报酬标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的通知》(湘财购〔2009〕12号)及《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永评〔2018〕9号)的劳务费标准,按500元/天的标准发放,评审时间按天计算,具体由专家办核定。
2、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评审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评审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改期进行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200元/次。
(二)督查核查、应急救援及演练、事故调查等工作
1、聘请专家标准按高级及以上职称不得超过800元/人·天、中级职称不得超过600元/人·天执行;工作时间不足一天的按照一天计算。
2、专家参加矿山井下检查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下井补贴,按照100元/人·天执行。
3、计算时间以实际工作天数或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出行)时间为准。
(三)教育培训
1、副高级职称人员授课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时,正高级职称人员授课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等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权威人士授课费不超过1500元/学时。
2、授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授课费。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市外或省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经局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授课费可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4、局机关人员被委派为非本单位人员授课的,处级干部按不超过800元/学时的标准执行,处级以下原则上不得超过600元/学时的标准执行。
5、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其他
其他情况,参照评审活动咨询费标准执行。
三、相关费用报销规定
(一)专家差旅费
聘请专家的城市间住宿、交通、伙食费按照永州市零陵区区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参照局机关同行人员最高职务的差旅费用标准,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由专家自行承担。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永州市零陵区区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永州市零陵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用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如实报销。
(二)税费
1.专家授课费为税后,其他专家咨询费为税前。
2.专家劳务报酬为税前,由区应急管理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零陵区应急管理专家办负责专家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二)专家实际工作时间由使用股室(单位)在专家派遣单上进行确定。
(三)专家应及时提供专家咨询费发票和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与本人银行账号提供给专家办,专家办按程序审核发放。专家使用股室(单位)应督促专家及时提供有效票据,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专家开票信息如下:
账户名:永州市零陵区应急管理局
税号:11431102MB1789840F
(四)确需聘请外省专家的(教育培训除外),按《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五)相关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至专家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