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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22396 发文日期: 2026-06-01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非标电动车 规范管理
统一登记号: LLDR—2026—31001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公零交联发﹝2026﹞1号
关于加强非标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2026-06-01 10:03 来源: 零陵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零陵大队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永州市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非标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永公零交联发20261

LLDR202631001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零陵大队、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综合治理。现就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严禁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或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手续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违反者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严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反者由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驾驶和乘坐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零陵大队:6330629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6339098永州市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07466222840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666316)。

七、本通告自20266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零陵大队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永州市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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