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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2-06289 发文日期: 2022-06-06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生态环境保护
统一登记号: LLDR—2022—00005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零政发〔2022〕7号
信息时效期: 2027-06-06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07-04 09:32 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LLDR202200005

零政发〔20227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2266

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

修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扩大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巩固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治理成效,认真汲取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深刻教训,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以下简称“修复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修复区设立的标桩、标牌,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本行政区域内标桩、标牌台账管理制度,同时将台账和管理制度移送给相应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保标桩和标牌整洁、完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迁移修复区的保护标志。破坏或擅自迁移保护标志的,依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升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修复区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与修复区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他们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宣传及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规定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     修复区内全面禁止放牧,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要加强监督。违规放牧导致修复区域内森林、树木受到损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修复区内全面禁止矿产资源开采作业行为违规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借用项目、修路及建设开发等名义变相开采修复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审批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本规定第条处理。

第十 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修复区域内森林、树木受到损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对在修复区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水土流失、非法取水、侵占和毁坏水工程等违法行为,由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开采、运输、制砂(沙)或领办、参股的,由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修复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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